[摘要] 3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对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各市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
3月10日,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快做好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对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的人员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各市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
据了解,这个实施意见是针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当地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具体资格条件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对灵活就业人员,有条件的城市可纳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阶段性租赁补贴标准不低于300元/月,各地可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家庭成员数量等因素分级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不低于5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要件应突出新就业和无房标准,按照从简、从易原则确定申报要件。各地应积极采取告知承诺、授权查核等方式推进诚信申报,方便群众办事。
阶段性租赁补贴申报一般采取职工通过用人单位集中申报的方式,用人单位不具备申报条件或灵活就业人员,允许个人单独申报。阶段性租赁补贴发放一般应在审核通过的当月起按月发放,也可按季度发放。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超过36个月。
各地要认真抓好阶段性租赁补贴政策落实,按照这个实施意见要求,因城施策,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完善当地实施办法,明确资格条件、补贴标准、发放流程,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市要在4月20日前出台具体办法,4月25日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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